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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市刑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罪犯顾怀祥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运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85号罪犯李运长,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黔六特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运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运长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止。于2013年4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运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李运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运长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5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严 开 英审判员 王 明 芹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