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陈新法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新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137号罪犯陈新法,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郓城县人,初中文化,原住郓城县杨庄集镇陈屯行政村陈屯���***号,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昆刑三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新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七日以(2009)云高刑终字第109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四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新法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新法在刑罚执行��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执行财产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新法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实际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得假释的情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且有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新法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