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一×与张二×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times,张二&times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张一×。被告张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与被告张二×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一×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一×诉被告张二×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张一×承担。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