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振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18号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时代科技大厦**1-8、21-22。法定代表人PAULMARINTHEIL(保罗希尔)。委托代理人鲍泽飞,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兴,住址河北省三河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活 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严琪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