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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海法商字第0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上港集团长江物流湖北有限公司与湖北纽斯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港集团长江物流湖北有限公司,湖北纽斯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商字第01756号原告:上港集团长江物流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栋*层。组织机构代码:77815387-6。法定代表人:XX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筱,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燕萍,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北纽斯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长阳经济开发区长阳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79878133-5。法定代表人:郑金泉,董事长。原告上港集团长江物流湖北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纽斯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港集团长江物流湖北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纽斯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港集团长江物流湖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港集团长江物流湖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4元,因撤诉结案,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202元,连同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70元,共计人民币2272元,由被告湖北纽斯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文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