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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盐执民字第1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马益飞与朱小明、朱国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马益飞,朱小明,朱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1361-2号申请执行人马益飞。被执行人朱小明。被执行人朱国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361-1号执行裁定,分别于2014年12月8日、2015年1月10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朱小明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海盐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盐中资评报字(2014)第452号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拍卖,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5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马益飞表示愿意将流拍的机器设备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300000元抵偿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朱小明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海盐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盐中资评报字(2014)第452号资产评估报告],作价300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马益飞。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