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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石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938号原告李某某,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沈丘县。被告石某某,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米学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韩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