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石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938号原告李某某,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沈丘县。被告石某某,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米学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韩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