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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民初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慧璐、莱芜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莱芜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高新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璐,莱芜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高新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卜范标,卜凡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民初字第2882号原告:张慧璐。被告:莱芜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莱芜市高新区李陈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强生。被告:莱芜市高新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地址:莱芜市高新区。被告:卜范标。被告:卜凡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璐与被告莱芜市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高新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卜范标、卜凡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张慧璐负担。审判员 梁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孟庆业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