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常宝军与崔纪忠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宝军,崔纪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31号原告常宝军,男,汉族,住凌海市松山镇。被告崔纪忠,男,汉族,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常宝军诉被告崔纪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宝军于2015年2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常宝军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0元,减半收取227.50元,邮寄费80.00元,合计307.5元由原告常宝军承担。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周春姣人民陪审员 冯妍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