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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常宝军与崔纪忠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宝军,崔纪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31号原告常宝军,男,汉族,住凌海市松山镇。被告崔纪忠,男,汉族,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常宝军诉被告崔纪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宝军于2015年2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常宝军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0元,减半收取227.50元,邮寄费80.00元,合计307.5元由原告常宝军承担。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周春姣人民陪审员  冯妍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