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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歙民一初字第0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周某与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汪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歙民一初字第01988号原告:周某,女,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方培树,安徽省黄山市为民交通事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汪某甲,男,住安徽省歙县。原告周某诉被告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顺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培树,被告汪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某诉称:××××年××月原、被告在上海打工时认识,并确认恋爱关系,××××年××月××日在歙县溪头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汪某乙,2010年11月5日原告在女儿的支持下与被告以按揭方式购置歙县徽城镇长青路禾园•清华坊22幢×××室商品房,而后在生活中为搞好家庭生活,原告劝被告少吃烟喝酒,要关心小孩和原告,被告不但不听,反而经常打骂原告,并把原告赶出门,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汪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直至18周岁止;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汪某甲辩称:原、被告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虽有磕磕碰碰,但本人品行良好,奋斗上进,认识不足能够及时改正。房子是2009年10月买的,继女(周某与前夫所生)才刚刚成年,何来“在女儿的支持下…按揭购买房子”?纵观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年××月,原、被告在上海打工时认识,确定恋爱关系,后原告随被告到歙县溪头镇西坡村被告的老家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在歙县溪头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汪某乙(现就读于歙县城关小学六年级),2009年10月以按揭方式购置歙县徽城镇长青路禾园•清华坊22幢×××室商品房,购房款尚未付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房地产权证、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结婚,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且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子,夫妻之间虽有矛盾,但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对家庭充满责任感,平心静气地多沟通,多交流,多谅解,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顺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凌 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