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中阳张子山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中阳张子山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山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广才,公司法务。被执行人山西中阳张子山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明,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中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山西中阳张子山煤业有限公司发出(2014)中执字第110号执行通知书限期叁日内履行,但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山西中阳张子山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阳支行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中阳张子山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阳支行的存款130971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孔晨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