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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中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江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花,王某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琼中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花,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澄迈县某镇某村。系本案被害人廖某天之姐姐。委托代理人赖朝荣,海南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江,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某村委会某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琼中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廖某天的近亲属廖某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海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花的委托代理人赖朝荣,被告人王某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江无证驾驶无牌号轻便二轮摩托车,由琼中县城山兰大厦往县城新区方向行驶。20时许,该车途经海榆中线136KM+500M路段时,撞到行人廖某天,造成廖某天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之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7月31日,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琼中公交认字(2014)第00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廖某天无责任。案发后,路人戴某皇打电话报案,被告人王某江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证实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如下证据:1、常住人口查询、到案情况的说明、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整车出厂合格证参数、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调派出动单、报案人戴某皇拒绝作证的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2、证人廖某友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江的供述笔录;4、法医学病理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及现场照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由于被告人王某江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故请求判决王某江赔偿:1、医疗费79209.81元;2、误工费974.78元;3、护理费974.78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5、交通费及办理丧葬事宜500元;6、死亡赔偿金148160元;7、丧葬费20025.5元。以上合计250694.87元,扣除已付的4000元,应赔偿246694.87元。并提供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书、放弃赔偿请求权的声明、琼中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分类费用清单、出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某江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表示无异议,但其表示暂时无能力赔付这么高的赔偿数额。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江无证驾驶无牌号轻便二轮摩托车,由琼中县城山兰大厦往县城新区方向行驶。当晚20时许,当该车途经海榆中线136KM+500M路段处时,碰撞到行人廖某天,结果造成廖某天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之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琼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天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廖某天正常行走,无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天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路人戴某皇拨打110报警电话,被告人王某江在现场等待民警处警,经口头传唤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江于事故发生后支付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000元;被告人王某江于2014年10月2日被强制戒毒。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情况的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派出动单、整车出厂合格证参数、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报案人戴某皇拒绝作证的说明;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书、放弃赔偿请求权的声明、琼中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分类费用清单、出院记录;证人廖某友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江的供述笔录;琼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琼中公司鉴(法医病理)字(2014)97号《法医学病理检验鉴定意见书》,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琼中公交认字(2014)第00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并在未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行,结果造成廖某友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之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不做任何辩解。故琼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江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江肇事后得知他人报警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警,具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且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000元,依法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1、医疗费79209.81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有医疗清单为证,应予以支持;2、误工费,即住院17天,每天以58.13元计,误工费应为988.21元,但应按其起诉时的诉讼请求974.78元予以照准;3、护理费应为988.21元,但应按其起诉时的诉讼请求974.78元予以照准;4、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5、交通费及办理丧葬事宜共计500元的请求过高,且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应酌情支持200元,多出部分不予支持;6、死亡赔偿金148160元的请求过高,应为88896元,多出部分不予支持;7、丧葬费20025.5元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以上合计191130.87元。由于被告人王某江之前已给付4000元,应予以扣减,即应赔偿187130.87元。上述赔偿标准系参照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2013-2014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被告人王某江于2014年10月2日被强制戒毒,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共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王某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赔偿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二O一六年一月二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187130.8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俊审 判 员  黄灵钰人民陪审员  黄家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生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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