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诉河南天仁农牧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天仁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62号原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表人李慧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文超,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平,该公司职工,法律顾问。被告河南天仁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法定代表人薛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审理原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天仁农牧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河南天仁农牧有限公司在睢县潮庄镇赵楼村无办公场所,也从未在赵楼村办过公。本院认为,被告河南天仁农牧有限公司在睢县潮庄镇赵楼村无办公场所,也从未在赵楼村办过公。原告提供的被告法定代表人又下落不明,该案不符合本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故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22元退回原告。审判长 袁中勇审判员 李俊永审判员 徐照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丁兴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