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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23号原告胡某某,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辛某某,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被告和好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思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殷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