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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零民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根英与被告陈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英,陈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零民初字第1995号原告李根英,曾用名李小玲,女。被告陈泽,男。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根英与被告陈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卿淑君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由书记员沈超担任记录。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30日、11月20日被告陈泽因缺乏资金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7,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承诺一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因此,原告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被告未答辩、应诉,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系菱角塘镇政府驻原告所在村干部,原告丈夫系该村支部书记。2013年10月30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000元。2013年11月20日,被告又以急需钱送彩礼向原告借款4,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此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书写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合同成立并已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按约定支付借款金额,被���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未予还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泽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李根英借款本金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卿淑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沈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