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徐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徐民初字第13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万载县人。被告:罗某,男,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以等被告罗某出狱后再起诉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 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晏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