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增法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增法刑初字第131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址湖北省监利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增检公刑诉(2014)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在增城市荔城街三联村增城大道507-3号公用电话便利店内,多次向他人复制、贩卖淫秽视频,牟利人民币1000余元。2014年8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在上述地点再向群众陈某下载淫秽视频11部并收取人民币5元后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电脑1台,并缴回群众陈某手机中的SD卡。经鉴定,电脑硬盘内8372部视频属淫秽物品,手机SD卡内11部视频属淫秽物品。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增城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指控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刑罚。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8月间,被��人刘某在增城市荔城街三联村增城大道507-3号公用电话便利店内,多次向他人复制、贩卖淫秽视频,牟利人民币1000余元。2014年8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在上述地点再向群众陈某下载淫秽视频11部并收取人民币5元后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电脑1台,并缴回群众陈某手机中的SD卡。经鉴定,电脑硬盘内8372部视频属淫秽物品,手机SD卡内11部视频属淫秽物品。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2、抓获经过;3、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6、增公淫秽鉴字(2014)069、070号增城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淫秽物品清单;7、穗公网勘(2014)786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8、证人陈某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并指认了作案现场的照片;9、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其指认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等照片。另经调查,被告人刘某是家中长子,父亲患有肝硬化疾病,母亲患有肾病,家庭需要被告人的照顾;其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在村中一直表现良好;其户籍地司法机关证明被告人无违法前科,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监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复制的手段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贩卖淫秽视频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绝大部分的淫秽视频未被复制、贩卖,可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的��庭情况及当地司法机构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监管的意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第二款第(二)项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淫秽书册目录一册、予以没收、销毁;作案工具电脑一台(含���的淫秽视频予以删除),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由增城市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劲人民陪审员 刘容清人民陪审员 廖金晖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罗蕾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