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刑二终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邹某萍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刑二终字第346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某萍,女,1952年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无职业,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12日被立为网上逃犯,2013年8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某萍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鞍岫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某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追缴被告人邹某萍的违法所得50000元归被害人所有。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邹某萍不服,以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缴纳罚金,请求判处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邹某萍,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鞍岫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晓艳审 判 员 郭文伟代理审判员 何建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左诗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