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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邹昕与任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昕,任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708号原告:邹昕(身份号码:×××816),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任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昕诉被告任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邹昕负担。审判员 来 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姜立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