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赵×与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1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上诉人赵×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5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齐×负担75元(已交纳),由赵×负担75元(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赵×负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审 判 员 任淳艺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