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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诉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8-16

案件名称

王云根与谭成波、刘红艳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云根;谭成波;刘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诉保字第12号申请人王云根。被申请人谭成波。被申请人刘红艳。申请人王云根因与被申请人谭成波、刘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成波、刘红艳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银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