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安阳天正塑业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新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天正塑业有限公司,漯河市新源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天正塑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漯河市新源药业有限公司关于安阳天正塑��有限公司诉漯河市新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漯河市新源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漯河建设路支行账户的存款,暂停支付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魏玉莲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贵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