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田大彤与周院生、王俊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大彤,周院生,王俊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1159号原告:田大彤,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周院生,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王俊峰,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大彤诉被告周院生、王俊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大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田大彤承担。审判员 金京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唐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