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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立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长沙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沙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长沙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陈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小丽,湖南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彼得·沃克,职务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长沙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长沙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一)本案未经传票传唤,就适用缺席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申请人辩论的权利。(二)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错误。(三)本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已于2013年2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再审申请人长沙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长沙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令生审 判 员  管晓明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阮俊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