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陈永坚、陈盛康等与梁玉琼、邝桐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永坚,陈盛康,梁玉琼,邝桐景,蒋雄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5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坚,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公民身份号码×××0035。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盛康,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37。上列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永祥,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玉琼,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25。委托代理人王进,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邝桐景,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58。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雄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017。上诉人陈永坚、陈盛康因与被上诉人梁玉琼、邝桐景、蒋雄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狮民三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陈永坚、陈盛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陈永坚、陈盛康已预交),由陈永坚、陈盛康负担。上诉人陈永坚、陈盛康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转让协议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该认定错误。一、法院之前的判决已认定竞拍物属于所有竞拍人共有,没有进行有效的分割,那么竞拍物的任何一部分都属于所有竞拍人共有。法律已规定不管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不动产,转让都必须征得全部共有人的同意。二、虽然法院之前认定《转让协议书》有效,但该认定错误。由于当时梁玉琼起诉要求确认《转让协议书》无效的理由不符合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法院只能在梁玉琼诉讼请求的范围内进行审查,而且该案二审判决也认定由于四个竞拍人对竞拍物如何分割以及各自所占份额、财产权益范围等未形成一致意见,导致无法进一步查明《转让协议书》项下转让标的物的最终归属,《转让协议书》涉及的标的物权属不清。因此,在此情况下签订的《转让协议书》当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效力。综上,梁玉琼无权单方与邝桐景、蒋雄生签订转让竞拍物的协议,而且签订转让协议时没有取得陈永坚、陈盛康的同意,严重侵犯陈永坚、陈盛康的合法权益,也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支持陈永坚、陈盛康的诉讼请求并由梁玉琼、邝桐景、蒋雄生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梁玉琼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陈永坚、陈盛康上诉理由不成立,之前法院已经确认涉案《转让协议书》有效,而且法院已经解除《转让协议书》,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陈永坚、陈盛康的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邝桐景、蒋雄生二审期间未作答辩。各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本案《转让协议书》的效力问题。《转让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乙方(邝桐景、蒋雄生)取得上述资产权益份额,须帮助甲方(梁玉琼)追回该资产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的属于甲方自己份额的权益,或者帮助甲方追回罗启坤借甲方的借款,帮助甲方追回的款项达到300万元以上,300万元给回甲方作为转让费,余下款项全部给乙方处置,则视为乙方已支付了甲方转让上述资产权益份额的对价。第三条约定,如果乙方帮助甲方追回的款项未能达到300万元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不再承接甲方占有的该资产权益的份额,而甲方则按乙方帮助收回的款项的40%的比例支付乙方服务费,支付费用后,甲方重新享有该资产权益的所有权。由此可见,《转让协议书》的签订并不意味着梁玉琼即时将其资产权益转让给邝桐景、蒋雄生,邝桐景、蒋雄生取得《转让协议书》中梁玉琼的资产权益是附��条件的,如未实现该条件,则邝桐景、蒋雄生无法取得梁玉琼的资产权益。根据(2014)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82号案一审、二审判决书内容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上述附带条件并未成就,梁玉琼的资产权益并未转让给邝桐景、蒋雄生。因此,本院在本案中无需审查梁玉琼在《转让协议书》的转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鉴于此,对陈永坚、陈盛康以梁玉琼的转让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提出《转让协议书》无效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永坚、陈盛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维审 判 员 吴绮擎代理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杜嘉敏第5页,共5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