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施某甲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甲,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施某甲,男,汉族,1982年7月19日生。被告冯某,女,汉族,1983年9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严为统,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某甲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甲、被告冯某、被告委托代理人严为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施某乙,原、被告婚后长期分居至今。结婚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为此事多次争吵,经双方父母及亲戚多次调解未果且愈演愈烈,被告怀孕及产后原告曾给予3.4万余元花费,被告仍处处刁难,严重伤害原告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1、判令原告施某甲与被告冯某离婚;2、判令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施某乙,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某辩称:1、原、被告结婚不是基于双方感情,而是基于利益,双方领证时原告在江心洲的房子拆迁,是为了多获得50平米的安置面积;2、婚生子由被告父母抚养,原告未对孩子尽到抚养义务;3、被告多次努力与原告和好,但原告无和好意愿;4、婚生子施某乙应当由被告抚养,施某乙才一岁半,出生后一直由被告在照顾;5、如离婚,被告没有住房,原告应当给予被告住房补贴10万元。被告同意离婚,但婚生子应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施某甲、被告冯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有一子施某乙。婚后双方财产保持独立,各人工资各自保管、使用,初期,夫妻双方感情尚可,但因家庭琐事渐生矛盾,婚生子施某乙亦由被告接回自己住处进行照顾。庭审中,原、被告表示无共同财产、债务,双方均要求获得婚生子抚养权,原告表示若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应当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被告则表示若婚生子归被告抚养,原告应每月支付1800元抚养费。被告称原告承租单位住房,离婚时,因被告无房居住,应给予被告住房补贴,原告称并未拒绝被告在该房居住,也无法同意由被告单独居住的要求。经本院核实,原告承租的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街200号XXX幢404室房产系南京理工大学校产,用于解决在校教职工短期购房困难,属扶助性质,非租赁关系,有五年使用时间限制,教职工配偶居住需提交无房证明。庭审中,被告又提出分割原告住房公积金的要求。本院对双方进行调解,因意见迥异,致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医学出生证明、手机短信记录、收据、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育有一子,但因生活琐事导致双方不睦,现原、被告矛盾激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亦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应当认定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据此,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婚生子施某乙抚养的问题,原、被告均表示要求获得婚生子的抚养权,本院认为,婚生子施某乙于××××年××月××日出生,本案起诉时尚不足两周岁,现年龄幼小,长期随母生活,综合原、被告双方生活情况、便利因素等条件,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本院认为婚生子由被告冯某抚养更为适宜,原告施某甲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关于财产,原、被告当庭表示财产各自独立,无共同财产及债务,故本院就双方财产部分不再处理,关于被告提出原告应当给予10万元住房补贴及分割住房公积金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对现住房屋无处置权利,与房产所有人并非租赁关系,不能长期居住,被告向原告主张住房补贴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亦未向法庭提供原告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被告此项要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施某甲与被告冯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随被告冯某生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始,原告每月15日前给付抚养费1800元,至婚生子十八周岁止;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施某甲负担120元(已缴纳),被告冯某负担12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是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顾松康审 判 员 彭鸣俊人民陪审员 杨毅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单肖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