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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久宏与陈建民、郑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久宏,陈建民,郑小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申久宏,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陈建民,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郑小英,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久宏与被告陈建民、郑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久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肖弘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