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符治琼与毛贵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治琼,毛贵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符治琼,其余略。被执行人毛贵莲,其余略。申请执行人符治琼与被执行人毛贵莲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毛贵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符治琼垫付款及违约金共计21000元,并承担执行立案费215元,合计21215元。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贵莲有工资收入四千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取被执行人毛贵莲的工资收入1500元至申请人符治琼的开户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上,即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止,其中2016年4月扣划21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五星审判员  罗先毅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韦友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