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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林凤英诉、许肇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凤英,林赞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林凤英,女,1980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明响(林凤英丈夫),男,1979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被申请人:林赞杰,男,1990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申请人林凤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林赞杰名下小车一辆,并已提供其亲属林惠贞名下商品房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林赞杰名下闽A150**号小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间,林赞杰不得擅自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申请人林凤英垫付,败诉方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宇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于艳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