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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贾罗双诉布海翔、杨文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罗双,布海翔,杨文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贾罗双,男。被执行人布海翔,男。被执行人杨文能,男。申请人贾罗双与被执行人布海翔、杨文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昆民三终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已与2013年1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贾罗双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布海翔、杨文能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贾罗双人民币6648.5元。现经本院强制扣划,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昆民三终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崇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