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贾罗双诉布海翔、杨文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罗双,布海翔,杨文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贾罗双,男。被执行人布海翔,男。被执行人杨文能,男。申请人贾罗双与被执行人布海翔、杨文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昆民三终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已与2013年1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贾罗双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布海翔、杨文能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贾罗双人民币6648.5元。现经本院强制扣划,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昆民三终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崇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