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四川天圣药业有限公司与贵州缔谊健康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天圣药业有限公司,贵州缔谊健康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四川天圣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9580058-8。法定代表人陈光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厚清,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缔谊健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羊艾现代中药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5535475-5。法定代表人赵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齐。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天圣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缔谊健康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缔谊健康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天圣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缔谊健康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四川天圣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光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虹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