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万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支公司,周艳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万通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南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宋幸,周艳林,深圳市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勾乘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万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明珠大道266号花样年花港家园1栋23K。组织机构代码:75764917-8。法定代表人:方贺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吉生,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书勇,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南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南涪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20870438-1。法定代表人:王永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祥海,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与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1栋7楼、2栋802、804。组织机构代码:89218633-X。负责人:尤程明,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前进,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幸,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艳林,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上步北路银湖大厦首层,注册号:440301103202589。法定代表人:袁晓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勾乘礼,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住四川省盐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组织机构代码:89230586-1。负责人:李志军,该分公司经理。上诉人深圳市金万通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南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宋幸、周艳林、深圳市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勾乘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彭法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审理期间,上诉人深圳市金万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以书面申请形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金万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金万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16元,减半收取1608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金万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玉代理审判员 彭松涛代理审判员 陈明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