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0003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11月17日生于辽宁省北镇市,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日经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北镇市公安局逮捕,2015年2月4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博、王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尚未登记的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102线538公里+100米处时,因会车时瞭望不够,导致所驾摩托车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高某某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高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北镇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高某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9万元,被告人得到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识别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北镇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解放军205医院抢救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北镇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高某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北镇市人民医院尸体检验报告,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赔偿协议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尚未登记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明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