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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与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律师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466号原告: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郑德权,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明,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燕英,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与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律师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自愿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管怀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夏晓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