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3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陈妮头与芮井伟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芮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244号原告:陈某,女,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清堂,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410760374。被告:芮某,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芮绍俊,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芮某之父。份证号:342126196912248997。案由:同居关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芮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二��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