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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法执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5-17

案件名称

周万春、云南民企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万春;云南民企投资有限公司;施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2132号申请执行人周万春,男,汉族,1963年11月22日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云南民企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光荣住所:昆明市经开区。被执行人施光荣,男,汉族,1959年2月18日生,住福建省福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周万春与被执行人云南民企投资有限公司、施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西法民初字第2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民企投资有限公司、施光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万春于2014年9月2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75037.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此,申请人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法执字第21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届时,已执行部分依法予以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驰原代理审判员  张宗波代理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