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森泉与广州市珍艺相框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希尔顿卫浴有限公司,李森泉,广州市珍艺相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希尔顿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鲁泮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森泉,住广州市番禺区,系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豪鑫家私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原审被告:广州市珍艺相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张德全。上诉人广州希尔顿卫浴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024-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希尔顿卫浴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当事人较多,涉及金额较大,并且案件较为复杂;本案一审立案审查存在诸多问题,把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地址写错;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中将龚某列为被告,但其既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将原审被告广州市珍艺相框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却没有要求其承担责任,于理不合;一审法院在没有审查清楚的情况下草草立案,送达材料时也是将错就错,将与上诉人早已无关联的龚某的材料也送达给上诉人。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涉及不动产的租赁,故本案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不动产为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壁四村“大山林”内厂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且从本案的诉讼标的大小、案件影响程度、当事人情况等来看,本案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范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