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光耀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明分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耀,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明分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张光耀。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明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1006号。负责人:王保明。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二期5楼。法定代表人:陈汉夫。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171.71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0000元;三、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予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