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XX与城市购物导报社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XX,城市购物导报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330号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城市购物导报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赵仁贵,社长。再审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城市购物导报社(下称导报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XX申请再审称:1、导报社未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违法上诉后,二审法院将一审判决予以撤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导报社一审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判;3、一审时我已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本案诉讼时效有中断的情形;4、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适格主体应该是成都报道社;5、原两审判决在采信证据方面断章取义。综上,请求立案再审。导报社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主要焦点问题为导报社是否需要向李XX支付提成工资80万元。一审判决采信李XX提交的导报社前身改革时报社财务部出纳王某1995年1月18日出具的证明,支持了李XX该项诉请,但经二审法院调查,李XX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该证明原件,导报社主管部门四川日报报业集团亦不认可其真实性。据二审法院调查,锦江区人民法院证明其在上述证据加盖的档案室章仅说明该证据系从该法院调取复印,并不能证明其原始真实性。另依据二审法院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调取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显示,李XX在申诉要求中自称“申诉人(李XX)已为被诉人(改革时报社)签回近2000万元的广告订单,到账款项1600多万元,自1990年以来,累计收取提成不到60万元,”依其自述可见,到账款项与王某证明的广告款项差距较大。综上两点,二审法院认定王某出具的证明与李XX陈述前后矛盾,其真实性存疑,并无不当。李XX亦未能举证证明其自1990年以来向改革时报社转账款项以及收取的提成。鉴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由于李XX未能就其主张的提成款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利之后果。无论其起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请都应依法不予支持,故二审法院改判驳回李XX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李XX主张的导报社逾期上诉的问题,根据本院调卷核查,导报社签收本案一审判决的日期为2014年4月2日,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李XX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李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XX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强 弘代理审判员 李 磊代理审判员 陈慧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潘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