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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终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柏德国、施春英与施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柏德国,施春英,施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终字第01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柏德国,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春英,女,系柏德国之妻。委托代理人:王国庆,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花,女。委托代理人:张志刚,山西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柏德国、施春英因与施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浮山县人民法院(2014)浮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柏德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庆,上诉人施春英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庆,被上诉人施花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浮山县人民法院(2014)浮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姜新生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王慧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迁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