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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民二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孙桂兰与被告夏春亮、钟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兰,夏春亮,钟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二初字第1154号原告孙桂兰,1935年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郭荣辉,1973年4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夏春亮,1987年1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钟立军,1967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法定代表人王永久,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兰与被告夏春亮、钟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孙桂兰已预交16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桂兰负担。审 判 长  董益峰代理审判员  刘兆兴代理审判员  焦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