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平与吴寿昆、吴康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吴寿昆,吴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735号申请执行人:王平被执行人:吴寿昆被执行人:吴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一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寿昆、被执行人吴康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