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法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董志红与王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志红,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法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董志红。被执行人王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2011)东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分别于2011年12月2日、2011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伟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伟在株洲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王伟在株洲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计肆拾万元整。二、继续冻结王伟的工程款12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单振华执行员 李 翔执行员 林毅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丁岳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