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钱文华与江苏梦格瑞丝家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文华,江苏梦格瑞丝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钱文华。被告江苏梦格瑞丝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珍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徐敏亚。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文华与被告江苏梦格瑞丝家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钱文华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文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钱文华负担。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佳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