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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仁寿执字第385号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生于1981年6月21日,汉族,农村居民。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81年10月16日,汉族,农村居民。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寿民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给付离婚纠纷一案所确认的补偿款8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调解协议第二项内容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震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田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