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民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望江县润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骆玉保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望江县润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骆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望江县润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望江县。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骆玉保,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欠其借款200000元及利息逾期未还。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350000元存款或扣留(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房产(房地权证华阳镇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骆玉保350000元存款或扣留(查封)其等额财产。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华阳镇棉花大市场房产(房地权证华阳镇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转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