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鸿成与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新政存单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鸿成,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新政
案由
存单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3号原告:刘鸿成,男,194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解保乐,男,194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春艳,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柴双全,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新政,男,1947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鸿成与被告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新政存单质权纠纷一案,原告刘鸿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进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鸿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国华审 判 员 胡彩萍代理审判员 贾小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计员范家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