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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通化金红日广告有限公司与胡建军劳动争议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化金红日广告有限公司,胡建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金红日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潇,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建军,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通化市。委托代理人:周希财,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通化金红日广告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建军劳动争议一案中,上诉人通化金红日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通化金红日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通化金红日广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通化金红日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林立洲审判员 :崔红霞审判员 :李国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婉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