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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中明与重庆市渝北区XX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033号原告李中明,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崇云、李光文,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渝北区X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镇木兰路296号。法定代表人文荣刚,镇长。委托代理人覃劲杰、王猛,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中明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XX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确权争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斌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冯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