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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刘书凯与天津渤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凯,天津渤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0772号原告刘书凯,无职业。被告天津渤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五号桥。法定代表人米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树国,该公司托管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杨宝德,该公司托管站职员(原合成厂劳资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凯诉被告天津渤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书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贵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冠球 更多数据: